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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应当是基本的公平正义表现。当然,完全一模一样的案情确实可能不存在。我们所强调的也主要是在对某类问题法律分析及适用上应当予以一致。但想要落实到同案同判,这个确实比较有难度。毕竟每个法官的认知及水平都不一样,对于法律的理解也不同,自然裁判结果也有可能不同。另外,我们的案例也存在不同。即便是最高院,对于同个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裁判,那以哪个为准本身就存在问题。这就是参照物本身存有问题,更别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