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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直通车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直通车报销管理工作,简化报销程序,方便参合农民,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就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08]64号)和《关于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方案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咸合疗组办发[2008]5号)及省、市